空氣壓縮機產品
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1 總則
1.1 為了做好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0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氣壓縮機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空氣壓縮機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空氣壓縮機產品。
1.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空氣壓縮機產品,見表1所示5個發證單元的產品。
2 工作機構
2.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許可證審查中心)是**許可證辦公室的辦事機構。
2.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空氣壓縮機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機械工業通用機械產品檢測所,受**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組織起草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跟蹤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產品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組織對相關產品申請企業的實地核查;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888號
郵政編碼:230031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inspect@mail.hf.ah.cn
聯 系 人:李江、陳向東
表1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單元
產品小類型 | 單元序號 | 申證產品單元
| 抽樣單元 |
往復空氣 壓縮機 | 1 | 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動力壓縮機*
非動力壓縮機
|
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全無油空氣壓縮機 |
直聯便攜式空氣壓縮機 |
2 | 隔膜壓縮機 |
回轉空氣 壓縮機 | 3 | 螺桿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干螺桿空氣壓縮機 |
4 | 滑片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 |
空氣壓縮機輔機 | 5 | 壓縮空氣干燥器 | 一般用冷凍式壓縮空氣干燥器 |
一般用吸附式壓縮空氣干燥器 |
備 注 | 1、申證產品包括各類執行上述標準的主機及變型產品。 具體規定見本細則4.1.1.5。 2、已按原實施絗則中的發證單元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證書不變繼續有效。自2006年9月20日起申請取證的企業,按本實施細則的發證產品單元及規定辦理生產許可證。 |
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2.4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負責:
國家壓縮機制冷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888號
郵政編碼:230031
電 話:
傳 真:
聯 系 人:李道平、肖矛
檢驗產品范圍:空氣壓縮機第1到第5單元全部產品。
3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有營業執照;
3.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3.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3.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要求;
3.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4 許可程序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企業應填寫申證產品的具體型號及功率、壓力及容積流量范圍;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1.4 生產許可證原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未滿且生產許可證內容需變動的企業)。
4.1.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動力壓縮機、20立方米/分以下螺桿空氣壓縮機為限制類。,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后成立的生產上述產品的企業不予受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以后成立的生產9立方米/分及以下活塞式動力壓縮機的企業不予受理。非動力用活塞式壓縮機和20立方米/分以上螺桿壓縮機等其他空氣壓縮機不受產業政策限制。
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4.1.4 企業生產本細則管理的空氣壓縮機產品的,應當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
4.1.5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說明書、銘牌或者合格證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于每個抽樣單元,企業至少應送一個規格的試生產產品到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4.2 企業實地核查
4.2.1 審查部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4.2.2審查組應當按照《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5.3)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4.2.3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以書面形式當場通知核查結論;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4.2.4 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核查結論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4.2.5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4.2.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2.7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4.3產品抽樣與檢驗
4.3.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見5.4.1)抽封樣品,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填寫《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見5.4.1)一式三份。
4.3.2 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4.3.3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企業、審查部和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
4.3.4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樣和檢驗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4.3.5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4審定與發證
4.4.1 審查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許可證審查中心。
4.4.2 **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并報**許可證辦公室。
4.4.3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4.4**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http://www.aqsiq.gov.cn)、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4.5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4.5.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4.5.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4.5.3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程序執行。
5 審查要求
5.1 企業生產空氣壓縮機產品的必備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見表2。
表2 企業生產空氣壓縮機產品必備的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
序號 | 申證單元產品單元
| 抽樣單元 | 執行標準 | 執行的共用標準 |
1 | 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GB10892-1989 GB/T13279-2002 JB/T8867-2000 | GB7786-1987 GB19153-2003 GB/T3853-1998 GB/T4974-1989 GB/T4975-1995 GB/T4980-2003 GB/T7777-2003 GB/T15487-1995 JB8524-1997 JB/T2589-1999 JB/T6441-1992 |
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GB/T13928-2002 JB/T6539-1992 |
全無油空氣壓縮機 | JB/T8933-1999 JB/T6539-1992 |
直聯便攜式空氣壓縮機 | JB/T8934-1999 |
2 | 隔膜壓縮機 | GB10892-1989 JB/T6905-2004 |
3 | 螺桿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 | GB10892-1989 JB/T6430-2002 |
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 | GB10892-1989 JB/T10525-2005 |
一般用干螺桿空氣壓縮機 | GB10892-1989 GB/T13278-1991 |
4 | 滑片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 | GB10892-1989 JB/T4253-2002 |
5 | 壓縮空氣干燥器 | 一般用冷凍式壓縮空氣干燥器 | JB/T10526-2005 | GB/T 3853-1998 GB/T10893-1989 GB/T13277-1991 JB/T6432-1992 JB/T7664-2005 ISO8573.3-1999 |
一般用吸附式壓縮空氣干燥器 | JB/T10532-2005 |
注:申證產品包括各類執行上述標準的主機和變性產品 |
5.2 企業生產空氣壓縮機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見表3。
表3 企業生產空氣壓縮機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生產設備 | 車床、銑床、鉆床、磨床、珩磨設備、焊接設備、噴涂設備 |
工藝裝備 | 按照工藝文件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夾具、胎具及工位器具 |
必備 檢測設備 | 第1~第4單元 | 1. 功率測試儀表; 2. 壓力、壓差、溫度測試儀表; 3. 容積流量測試裝置; 4. 電氣耐電壓試驗設備; 5. 電氣絕緣電阻檢測儀表。 |
第5單元 | 1. 壓力、壓差、溫度測試儀表; 2. 容積流量測試裝置。 |
備 注 | 1.1.當企業的有關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時,“生產設備”一欄中所規定的設備可適當減少,但企業應提供分供方的生產設備資料及工藝裝備資料以供審核。 2.“必備檢測設備”一欄中規定的整機出廠檢驗設備應具備產品標準規定的所有出廠檢驗項目的檢驗能力。 |
5.3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
5.4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
5.4.1抽樣規則及抽樣單
5.4.1.1 申證產品按執行的產品標準分別進行抽樣檢驗。在企業成品庫或生產線末端經出廠檢驗合格等待入庫的產品中隨機抽樣。
5.4.1.2 原則上申證企業申證請的所有規格產品中每個規格至少準備1臺樣品待抽檢。
5.4.1.3 對應每個產品標準的產品抽樣數量和抽樣基數按表4規定。
表4 每個申證單元產品單元抽檢規格數
序號 | 申證單元產品單元
| 抽樣單元 | 產品標準 | 抽樣 數量 | 抽樣基數 |
1.1
| 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GB/T 13279-2002 | 2 | ≥4 |
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 GB/T 13928-2002 | 2 | ≥4 |
全無油空氣壓縮機 | JB/T 8933-1999 | 2 | ≥4 |
直聯便攜式空氣壓縮機 | JB/T 8934-1999 | 2 | ≥10 |
2.2
| 隔膜壓縮機 | JB/T 6905-2004 | 1 | ≥2 |
3.3
| 螺桿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 | JB/T 6430-2002 | 2 | ≥4 |
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 | JB/T 10525-2005 | 2 | ≥4 |
一般用干螺桿空氣壓縮機 | GB/T 13278-1991 | 2 | ≥4 |
4.4
| 滑片空氣壓縮機 | 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 | JB/T 4253-2002 | 2 | ≥4 |
5.5
| 壓縮空氣干燥器 | 一般用冷凍式壓縮空氣干燥器 | JB/T 10526-2005 | 2 | ≥4 |
一般用吸附式壓縮空氣干燥器 | JB/T 10532-2005 | 2 | ≥4 |
5.4.1.4 申請2個或2個以上規格產品時,抽取的樣品應為不同規格,且應從較大規格的產品中抽取。
5.4.1.5 封樣方法
封樣可以選用下述兩種方法之一。
鉛封封樣:使用專門標記的鉛封將樣品封樣,鉛封方式以不影響機器性能和不易打開零部件為原則。
封條封樣:使用加蓋公章或封樣專用章的封條將樣品或其包裝箱整體封樣,封條要求以不易受環境和運輸影響而破損脫落、不易打開包裝箱及樣品不可被改動為原則。
5.4.1.6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格式見表5。
表5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
生產單位 | (單位蓋章) |
抽樣情況 | 產品名稱 | |
所屬單元 | |
型號規格 | | 出廠編號 | |
抽樣數量 | | 抽樣基數 | |
抽樣地點 | | 執行標準 | |
抽樣日期 | | 生產日期 | |
抽樣組人員 (簽字) | 姓 名 | 職務(職稱) |
| |
| |
| |
企業參加抽樣 人員(簽字) | | |
| |
產品銘牌主要參數 | |
備 注 | |
說 明 |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隨樣品,一份交檢驗機構,一份交審查部。 2.自封樣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
5.4.2 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5.4.2.1 第1-4單元檢驗項目、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按表6的規定。第5單元檢驗項目、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按表7的規定。
5.4.2.2 樣品原則上采用在本細則規定的檢驗單位集中檢驗方式。樣品由企業運至檢驗實驗室,檢驗實驗室驗收確認后方可進行檢驗。企業送檢前有關連接尺寸和連接要求按檢驗實驗室的要求準備。
5.4.2.3 當樣品須在符合現場檢測條件的申證企業進行檢驗時,申證企業應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空氣壓縮機產品審查部提交書面的現場檢驗申請報告,并應提供檢定有效期內的檢測設備和儀器儀表清單及其他必需的相關資料,經審查部審查符合現場檢測的要求并予以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檢測。
5.4.2.4 檢驗程序
5.4.2.5 判定規則
5.4.2.5.1 制定本判定規則的依據
本判定規則依據相應的產品標準和JB 8524制定。
5.4.2.5.2 判定規則
第1到第4單元樣機按表6的規定逐條檢驗(空氣壓縮機主機按表6的第1到第5條檢驗),全部項目均符合要求時,則判定該樣機為合格品;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則判定該樣機為不合格品。
第5單元樣機按表7的規定逐條檢驗,全部項目均符合要求時,則判定該樣機為合格品;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則判定該樣機為不合格品。
表6 空氣壓縮機產品第1-4單元生產許可證樣機檢查表
序號 | 檢驗 項目 | 性能要求 | 檢驗方法 | 結論 | 備注 |
1 | 容積流量 | a. 一般用固定式往復活塞空壓機應符合GB/T13279-2002的規定; b. 微型往復活塞空壓機應符合GB/T13928-2002的規定; c. 直聯便攜式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應符合JB/T8934-1999的規定; d. 全無油潤滑往復活塞空壓機應符合JB/T8933-1999的規定; e. 一般用噴油螺桿空壓機應符合JB/T6430-2002的規定。 f. 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應符合JB/T10525-2005的規定。 g. 隔膜壓縮機應符合JB/T6905-2004的規定。 h. 一般用干螺桿空氣壓縮機應符合JB/T13278-1991的規定。 i. 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應符合JB/T4253-2002的規定。 j. 罐車用風冷滑片空氣壓縮機應符合JB/T5233-2005的規定。 | 按GB/T 13279-2002的規定 按GB/T 13928-2002的規定 按JB/T 8934-1999的規定 按JB/T 8933-1999的規定 按JB/T 6430-2002的規定 按JB/T10525-2005的規定 按JB/T 6905-2004的規定 按JB/T 13278-1991的規定 按JB/T 4253-2002的規定 按JB/T 5233-2005的規定 | | |
2 | 軸功率或輸入功率 |
3 | 比功率或輸入比功率 |
4 | 排氣溫度 | 同上。 | 在標準排氣位置處,用精度不低于0.2℃的溫度計進行測量,具體方法與GB/T3853-1998中溫度的測量方法相同。 | | |
5 | 潤滑油溫度 | 同上。 | 壓縮機在規定工況下運行120分鐘后,測量主機內的潤滑油溫度。 | | 無油機除外 |
6 | 噪聲 | 同上。 | 按GB/T4980-2003的規定進行檢驗 | | |
7 | 機械振動 | 同上。 | 按GB/T7777-2003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 | |
8 | **閥靈敏性 | a. **閥開啟壓力應高于被保護的系統*高工作壓力,但不超過其所保護的系統元件*高工作壓力的10%或0.1MPa,取兩者之一的較大值; b. **閥釋放量應保證在連續運轉和*大流量的情況下,被保護元件的壓力不超過*高工作壓力的1.1倍。 | 用精度不低于0.4級的壓力表檢驗壓力釋放裝置的開啟壓力。 檢查壓力釋放裝置在規定壓力下的流量,該流量應不低于壓縮機的實際容積流量。 | | |
9 | 電機熱態絕緣電阻 | 電機驅動的壓縮機,電機應具有良好的絕緣性能。電機繞組的絕緣電阻應符合GB14711-1993中8.1的規定。 | 電機的絕緣電阻均應按GB14711-1993規定的方法檢驗。 試驗按JB8524-1997標準中4.15.1的規定。 | | |
10 | 電氣絕緣電阻 | 對于電機驅動的壓縮機,電控設備應具有良好的絕緣性能。 | 按JB8524-1997的4.15規定。在耐電壓試驗前后,應分別測量電控設備的絕緣電阻。 | | |
11 | 電氣耐電壓試驗 | 壓縮機應符合JB8524-1997的4.15規定。 | 按JB8524-1997的4.15規定。 | | |
12 | 外露運動件防護 | 在對人體有危險的所有運動件位置應安裝防護裝置。 | a. 檢查運動件部位是否進行了有效保護; b. 用手指伸入防護罩的網眼中,檢查是否能觸到被保護元件; c. 人體靠在防護罩上,其變形或位移觸及被防護物體時為不合格。 | | |
13 | 機組輸入比功率 | 機組輸入比功率應符合GB19153— 2003的4.1的規定,其中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機組輸入比功率應符合GB19153-2003的4.1.5的規定。 | 按GB19153-2003的5的規定。 | | |
表7 空氣壓縮機產品第5單元生產許可證樣機檢查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性能要求 | 檢驗方法 | 結論 | 備注 |
1 | 進、出口容積流量 | 在規定工況下運行并達到規定的出口壓力露點時,其出口容積流量應不小于規定值的95%。 | 按GB/T 10893-1989的規定。 | | |
2 | 出口壓力露點 | a. 一般用吸附式壓縮空氣干燥器應符合JB/T10532-2005的規定; b. 一般用冷凍式壓縮空氣干燥器應符合JB/T10526-2005的規定。 | 按ISO8573.3-1999的規定。 | | |
3 | 進、出口壓力及壓力降; | 按GB/T 10893-1989的規定。 | | |
4 | 控制系統檢查 | a. 一般用吸附式壓縮空氣干燥器按JB/T10532-2005的規定; b. 一般用冷凍式壓縮空氣干燥器按JB/T10526-2005的規定。 | | |
6 證書和標志
6.1證書
6.1.1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核準的產品范圍,產品范圍的典型寫法如下:
1.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產品示例:
(1).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非動力壓縮機):功率≤560kW,排氣壓力≤0.8MPa。
(注:適用于1999年9月1日以后成立的生產9立方/分及以下活塞式非動力壓縮機及2005年12月2日以后成立的生產100立方/分及以下活塞式非動力壓縮機企業。獲此證企業不得生產產業政策限制的活塞式動力壓縮機產品。)
(2).固定的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功率≤55kW,排氣壓力≤0.8MPa。
(3).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功率≤15kW,排氣壓力≤1.0MPa。
2.螺桿空氣壓縮機產品示例:
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功率≤75kW,排氣壓力≤0.8MPa。
3.壓縮空氣干燥器產品示例:
一般用冷凍式壓縮空氣干燥器:容積流量≤10m3/min,壓力≤0.8MPa。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6.1.2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6.1.3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加產品單元、產品規格或者產品升級時,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補充核查和產品檢驗。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6.1.3.1 按本實施細則4.1的規定提出申請;
6.1.3.2 增加產品單元并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進行實地核查,重點核查《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中二至七章的相關內容;對于在單元中增加產品升級的,如果功率、壓力或流量高于已獲證規格,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進行實地重點核查,如果功率、壓力或流量低于已獲證規格,審查部可采用資料審查的方式對企業進行核查。重點核查的具體內��至少應包括:產品設計圖樣、工藝文件、必備生產檢測設備的能力。
6.1.3.3 增加產品單元或在已獲證單元中增加產品規格升級時,在對企業的補充核查合格后,均應按規定程序對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6.1.4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時,**許可證辦公室將適時修訂本實施細則,組織必要的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6.1.5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部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6.1.6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許可證審查中心。
**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報送**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6.1.7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許可證審查中心。
**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報送**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6.1.8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6.2標志
6.2.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其標注方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其中產品銘牌上必須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英文(QualitySafety)字頭(QS)和“質量**”中文字樣組成。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生產許可證編號為:XK06-010-×××××。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06)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010)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6.2.2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6.2.3 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方式,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7 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7.1 委托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的產品;
7.1.2 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品涉及產業政策的,應符合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7.1.3 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7.2 被委托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品;
7.2.2 已獲得生產許可證;
7.2.3 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7.3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并分別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7.3.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3.3 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7.3.4 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7.4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8 收費
8.1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8.2 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8.3 公告費:每個企業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8.4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質檢科函[2004]584號《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費收費標準(**批)備案的函》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詳見表8)。空氣壓縮機輔機檢驗費按其匹配的空氣壓縮機檢驗費收費標準收取。
表8 空氣壓縮機產品檢驗收費標準
序號 | 空氣壓縮機產品規格 | 收費標準(元/臺) |
1. | ≤2.2kW | 6000 |
2. | ≤11kW | 6500 |
3. | ≤18.5kW | 7000 |
4. | ≤37kW | 7500 |
5. | ≤45kW | 8000 |
6. | ≤75kW | 8500 |
7. | ≤132kW | 9000 |
8. | >132kW | 10000 |
注:1 空氣壓縮機產品檢驗收費標準是按其產品功率劃分收取費用。
2空氣壓縮機輔機檢驗收費參照其匹配的空氣壓縮機檢驗費收費標準收取。
8.5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8.6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凡經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9 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9.1 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 服務經濟建設大局;
9.2 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9.3 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
9.4 恪盡職守,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9.5 認真學習、努力實踐,不斷提高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業務素質;
9.6 廉潔正直,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不刁難企業、妨礙企業的正常經營;不借辦事之機,吃、拿、卡、要、報;
9.7 精神飽滿、熱情服務、謙虛謹慎、文明待人,不推諉、扯皮、拖沓、應付,樹立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良好的形象。
9.8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則
10.1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10.2 本實施細則由**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9月20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作廢。
附件
空氣壓縮機產品生產許可證
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企 業 名 稱:
企業生產地址:
產品單元名稱:
產品規格型號: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實地核查結論的判定原則
1、本辦法進行判定核查結論的內容:一、質量管理職責,二、生產資源提供,三、人力資源要求,四、技術文件管理,五、過程質量管理,六、產品質量檢驗,七、**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共7章26條40款。
2、項目結論的判定:
(1)否決項目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否決項目為2.1生產設施、2.2設備工裝的2.2.1款、2.3測量設備的2.3.1款、6.3出廠檢驗、7.3行業特殊要求共5款(帶*號款項為否決項目);
(2)非否決項目結論分為“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并是性質一般的問題;“嚴重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了區域性的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質嚴重的不合格。非否決項目共35款。
3、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否決項目全部合格,非否決項目中一般不合格不超過10款,核查結論為合格。否則核查結論為不合格。
4、審查組依據本辦法對企業核查后,填寫《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